安徽/江蘇/廣東等多地調整四季度電價!
安徽:執行直接交易價格上浮機制
安徽省能源局9月27日印發《關于調整2021年四季度電力直接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今年以來,受全國煤價大幅上漲影響,安徽省煤電企業燃料成本與基準電價嚴重倒掛,發電能力受到制約,嚴重影響電力交易的正常開展和電力穩定供應。按照國家發改委近期有關會議要求,參照兄弟省做法,現將安徽省2021年四季度電力直接交易有關事項予以調整。
執行直接交易價格上浮機制,煤電直接交易價格在基準電價(0.3844元/千瓦時)的基礎上可上浮不超過10%。
允許合同雙方按照自主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對2021年后續月份未執行的電力直接交易合同協商一致后,由交易雙方報交易機構調整市場交易價格。
江蘇:月度、月內交易成交價格高于基準價時,二類用戶和售電公司可協商分攤增加的購電成本
江蘇省發改委、江蘇能監局10月8日發布《關于2021年四季度電力市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其中提到:月度、月內市場交易繼續執行“基準價+上下浮動”機制,上浮不超過基準價(0.391元/千瓦時)的10%,下浮不超過15%。
月度、月內交易成交價格高于基準價時,二類用戶和售電公司可友好協商,對批發市場增加的購電成本在零售市場進行合理分攤。
對于尚未執行的年度雙邊交易電量,鼓勵雙方協商,對價格進行合理調整。
廣東:允許月度交易價差可正可負,正價差對應的超額電費,全額傳導至市場用
廣東電力交易中心9月24日發布《關于完善廣東電力市場2021年四季度運行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月度交易價差可正可負,其中上浮幅度不超過燃基準價10%,下浮幅度不超過燃煤基準價15%。
建立市場價格疏導機制。當售電公司月競成交價差為正時,將正價差對應的超額電費,全額傳導至市場用戶,超額電費按照月競成交電量和偏差電量統計,不計及雙邊和掛牌電量;當月競成交價差為負時,按照現行模式結算,不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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