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能源局: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
5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明確規定了以下13項相關事宜:
一、對電力消費設定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
二、按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消納責任權重。
三、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消納責任權重落實責任。
四、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
五、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
六、做好消納責任權重實施與電力交易銜接。
七、消納量核算方式。
八、消納量監測核算和交易。
九、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相關信息報送。
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進行考核。
十一、國家按省級行政區域監測評價。
十二、超額完成消納量不計入“十三五”能耗考核。
十三、加強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監管。
文件中明確了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的相關規定:
承擔消納責任的第一類市場主體為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簡稱“配售電公司”,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第二類市場主體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
第一類市場主體承擔與其年售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第二類市場主體承擔與其年用電量相對應的消納量。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售電量和用電量中,農業用電和專用計量的供暖電量免于消納責任權重考核。
文件中還明確了消納量核算方式:
各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以實際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為主要方式完成消納量,同時可通過以下補充(替代)方式完成消納量。
(一)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簡稱“超額消納量”),雙方自主確定轉讓(或交易)價格。
(二)自愿認購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簡稱“綠證”),綠證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量記為消納量。
壯大清潔能源產業是推動我國能源結構調整的重要舉措,實現充分消納則是清潔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關鍵保障。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社會各界對清潔能源消納問題高度關注,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對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提出明確要求,李克強總理多次對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做出重要批示。在國家高度重視和行業共同努力下,目前清潔能源消納取得一定成效,整體呈現好轉態勢。
此次《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的發布,讓我們看到的是有社會責任感的中國,一個在努力把世界往更好的方向推進的中國。讓我們跟隨黨的步伐,成為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售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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